请求发还担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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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请求发还担保申请书[1]
请求发还担保申请书是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提供担保之后,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请求发还担保的书面文件。
请求发还担保申请书的制作依据[2]
请求发还担保申请书文书样式供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的原被申请人在提供担保之后,因原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向海事法院请求发还担保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规定:“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后,海事法院应该认真考虑和审查扣船申请是否合理与是否必要,如果认为该项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的依据,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应立即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可向海事法院提供。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担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被申请人为使其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限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的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后释放被扣押的船舶。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性,是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为条件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海事法院应裁定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于被申请人已提供的担保,应当发还。
因此,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对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可以制作请求发还担保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发还被申请人已提供的担保。
请求发还担保申请书格式[1]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
你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准许原申请人XXX的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本XX(或本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予以扣押。为使被扣船舶获释,本XX(或本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等)担保。但自你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至今已逾期限XX日,原申请人没有起诉,特此请求你院将(写明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等)的担保发还本XX(或本人)。
申请人(即原被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盖章)
(1)本申请书样式供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的原被申请人在提供担保之后,因原申请人末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向海事法院请求发还担保时使用。
(2)诉前扣押货物或船用燃油的案件,请求发还担保的,可参照本样式制作申请书。
(3)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的原申请人请求发还担保的可参照本佯式制作申请书。
(4)按本样式制作申请书时,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住址等,涉外海事案件中的外国人,应用中文写明其国籍和外国的人名、企业名称、船名、地名、国名等,同时,除国籍外均包括注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