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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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告知是指當事人將訴訟進行的事實告知於可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訴訟告知制度係為告知人的利益而設,其目的有二,一為使受告知的第三人能出面參加訴訟。另一為使受告知人亦受本訴訟判決結果的拘束,於告知人之訴訟敗訴時,使受告知人不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訴訟告知的要件有:第一,訴訟正在法院進行中;第二,應被告知的第三人可以參加該訴訟,此處所謂的可以參加的關係不僅僅是指輔助參加的關係,而是指廣義的可以參加的關係(獨立參加、共同訴訟的參加),此外,即使是在具備上述各項要件的場合,當事人在訴訟法上也並不負有應當進行訴訟告知的義務。
訴訟告知的程式為:當事人欲進行訴訟告知時,必須向法院提出記載其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的書狀。由法院送達第三人,始生告知訴訟之效力。
訴訟告知的效力在於:受訴訟告知後,因而參加於訴訟者的受告知人即為從參加人,此時,法院應照從參加訴訟的規定辦理。參加人(即受告知人)對於其所輔助的當事人(即告知人),原則上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倘受告知人受訴訟之告知而不參加或參加逾時,為貫徹告知訴訟之立法目的,法律不能不擬制受告知人亦受從參加效力之拘束。從而不論受告知人實際上有無參加訴訟,在告知人敗訴情況下,均受判決的參加效力,即原則上被告知人不能對告知人的敗訴判決中的判斷提出相反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