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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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告知是指当事人将诉讼进行的事实告知于可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诉讼告知制度系为告知人的利益而设,其目的有二,一为使受告知的第三人能出面参加诉讼。另一为使受告知人亦受本诉讼判决结果的拘束,于告知人之诉讼败诉时,使受告知人不得主张本诉讼的裁判不当。
诉讼告知的要件有:第一,诉讼正在法院进行中;第二,应被告知的第三人可以参加该诉讼,此处所谓的可以参加的关系不仅仅是指辅助参加的关系,而是指广义的可以参加的关系(独立参加、共同诉讼的参加),此外,即使是在具备上述各项要件的场合,当事人在诉讼法上也并不负有应当进行诉讼告知的义务。
诉讼告知的程序为:当事人欲进行诉讼告知时,必须向法院提出记载其理由及诉讼进行程度的书状。由法院送达第三人,始生告知诉讼之效力。
诉讼告知的效力在于:受诉讼告知后,因而参加于诉讼者的受告知人即为从参加人,此时,法院应照从参加诉讼的规定办理。参加人(即受告知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即告知人),原则上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倘受告知人受诉讼之告知而不参加或参加逾时,为贯彻告知诉讼之立法目的,法律不能不拟制受告知人亦受从参加效力之拘束。从而不论受告知人实际上有无参加诉讼,在告知人败诉情况下,均受判决的参加效力,即原则上被告知人不能对告知人的败诉判决中的判断提出相反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