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的分離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訴的分離(Separation 0f Actions)
目錄 |
訴的分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將幾個訴從同一個案件中分離出來,作為若幹獨立的案件分別進行審理。訴的分離,其目的是避免多個訴合併在一起使訴訟程式複雜化,通過訴的分離,使一些糾紛能夠得到迅速解決。
訴的分離的條件[1]
一是法院已經將幾個訴合併受理;
二是已經受理的幾個訴合併審理將導致訴訟程式複雜化和不經濟。
訴的分離的情形[2]
1.將普通共同訴訟分為若幹案件審理。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訴的混合合併的形態,當這種合併會給人民法院的審判造成不經濟、複雜化的情況時,就可以將其分離。
2.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幾個訴的分離。
3.被告向本訴原告提出的反訴的分離。反訴與本訴既存在牽連,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反訴與本訴的合併審理會導致不經濟或訴訟遲延,則可以將已合併的反訴分離出來單獨審理。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參加之訴的分離。
訴的分離的原因[3]
(1)訴的合併不能實現訴的合併之目的,如訴的合併反而使訴訟變得複雜時,合併之訴就必須分離。
(2)數個合併的訴中有一部分訴基於法定原因中止了訴訟程式,則該部分訴將從合併程式中獨立出來。訴的分離可以發生在一審程式,也可以發生在二審程式。訴的當事人在合併訴訟程式中所為的訴訟行為,在訴分離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