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中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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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中禁令,又稱為訴中行為保全。指在提起訴訟但並未宣判的過程中,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法院有權依照一方當事人請求,採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以防止遲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被銷毀的危險。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1、訴中禁令具有依附性的特點,必須依附於訴訟。因此,訴中禁令既要以提起訴訟為前提條件,又依附於判決結果。一旦裁判的結果不同於訴中禁令的內容,那麼訴中禁令在於判決結果衝突範圍內自動失去效力。而一旦裁判結果與訴中禁令的內容一致,那麼禁令措施可以轉化為執行措施。
2、訴中禁令具有暫時性的特點,訴中禁令不是糾紛的最終解決方案,只是暫時性地對申請人提供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訴中禁令的適用條件是: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不採取訴中禁令,將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擔保;責令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訴中禁令的案例 [1]
2013年1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訴中禁令裁定書,裁定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
2013年2月22日,廣州市工商局荔灣分局對廣州一家大型超市內的加多寶涼茶進行了查處,要求商家立即將產品下架並責令整改。王老吉華南區商超部相關負責人稱,這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訴中禁令”後,工商部門首次在廣州的商超渠道對加多寶相關產品進行查處。
- ↑ 陸志霖、董柳、劉勇.官司首現“訴中禁令”[N].羊城晚報.201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