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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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證方式是指承銷商在招募時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售股票認購申請表,投資者申請併購買認購證,承銷商以公開抽簽方式確認中簽號,持中簽申請認購表的投資者認股繳款的發行方式。
認購證方式又稱認購證抽簽發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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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 國務院發佈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鄭重其事地提出, 新股的發行, 原則上必須採用先買認購證然後搖號抽簽再由中簽者購買的辦法。緊接著, 中國證券委又發佈了《關於1993年股票發售與認購辦法意見》, 對股票認購證的發售作了具體部署, 規定每張認購證只能使用一次, 收費只限於印製與銷售成本, 一般不得超過2元[1]。
1992年8月10日,深圳採用定量認購申請表(即認購證)的方式發行新股,由於很多投資者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購買到認購表,於是引發了轟動全國的“8·10”事件;1993年7月21日至8月2日,山東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第一家採用無限量發售申請表方式發行社會公眾股的上市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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