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原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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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原則論(Theory Of Compensatory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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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原則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H.霍特林於1938年提出。稍後,英國經濟學家R.哈羅德試圖用歷史事實來解釋個人間效用的比較和福利標準的檢驗問題,從而從另一個側面提出了補償原則論。再後,卡爾多把補償原則論與福利經濟學聯繫在一起。補償原則被提出後,希克斯立即大加發揮,並提出了自己的理論。稍後,美國經濟學家西托夫斯基又加以補充。到了1949年,英國經濟學家李特爾不同意原有的補償原則論把收入分配問題完全撇開的做法,重新引入收入分配問題,並以此作為補償原則論的補充。這樣,從卡爾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到李特爾(I.M.D.Little),新福利經濟學的補償原則論就最終形成了。
補償原則論的基本思想是,對於一種使一郎分社會成員受益而使另一部分社會成員受損的社會變動,如果受益者得到的好處能夠補償受損者遭到的損失而有餘,那麼這一變動就能使社會福利增加。對受益者的所得能否對受損者作出補償並仍有剩餘所作的考察和比較,就是補償檢驗。這裡所說的補償可以是假想的。
補償原則論是為了剋服帕累托最優條件論的局限性而提出的。在帕累托看來,假定一個社會處於這樣一種狀態,如果能夠通過某種措施、政策等的改變,增加某些人的福利水平,同時又不以別人的福利減少為代價,那就表明社會的總福利仍有可能增加,社會尚未達到盡善盡美的境界;假定社會處於這樣一種狀態,對這種狀態的任何改變,都無法在不犧牲某些人福利的前提下提高其他人的福利水平,這表明社會已達到盡善盡美的境界。按照帕累托的論證,任何變動使一些人福利水平提高,而沒有人福利水平降低,即使一些人好起來而沒有人壞下去,經濟福利就有了增加。
假定有兩種情況,A和B。在B境況下,有些人的福利高於在境況A下,而沒有人比境況A下的福利水平低,這就表明竟況B比境況A要好一些。換句話說,在境況A下通過某種變動達到境況B,可以使有些人福利增加而沒有人福利減少,因此境昆A並沒達到盡善盡美的境界,境況B優於境況A。但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如果在境況B,某些人好起來,而另一些人壞下去,那麼B和A將是無法比較的。帕累托最優論的局限性就很咀顯了。這就成為新福利經濟學在考察福利間題時遇到的一個困難,補償原則論就是為剋服這種困難而提出的。補償原則論認為,如果按照帕累托最優條件的標準,要求一些社會成員福利水平的改善不能造成其他社會成員福利水平的惡化,那就會否定改變經濟政策以增加社會福利的說法,因為任何政策的改變都會使某些少、得利,某些人受損如果在改變政策以後。一些人得利,另一些人受損。但如果能採取其他一些政策或措施,使那些得利者補償受損者而有餘,那就增加了社會福利,那就不失為正當的經濟政策,這就是所謂補償原則論。關於補償問題,卡爾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和李特爾分別提出了自己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