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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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答辯狀(Administrative Plea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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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是行政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在收到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
行政答辯狀的組成[1]
(1)首部。依次寫明:①標題:“行政答辯狀”或“行政被上訴答辯狀”;②答辯人身份等基本情況。
(2)正文。首先寫明:“因×××(原告)訴×××(被告)×××(案由)一案,提出答辯如下:”然後再分點或分層表述答辯的觀點和理由。這是答辯狀的關鍵部分,必須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並提出相應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依據。
(3)尾部。應寫明:①致送法院的名稱;②答辯人名稱、蓋章、答辯日期;③附項:註明答辯狀副本份數、證據名稱及件數。
行政答辯狀的法律依據[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6條第2、3、4款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已經預收訴訟費用的,一併報送。”
行政答辯狀 (被訴行政機關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1份 2.本答辯狀副本 份 3.書證 份 4.物證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法人當事人用) 在我 任 職務,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