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性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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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性集體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業內,由地方工會或者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與相應行業內企業方面代表,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
例如2006年3月27日,山東省機械電子工會與省機械工業辦公室的首席代表分別在《山東省機械行業集體合同》,由此,全國第一份行業集體合同在濟南誕生。該合同內容涉及職工工資、工作時間和休假、保險福利、勞動爭議等多個方面。全省3000餘家企業、科研院所和300多萬企業職工,包括農民工、協議工都適用該集體合同。該合同有許多“閃光點”:如明確規定職工最低工資在當地最低工資基礎上浮20%——50%;工資要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工資增幅不得低於利潤增幅三個百分點;企業應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8年,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同一領域的各企業具有行業共同性,在利潤和職工工資水平、職業危害狀況、勞動者素質等方面往往比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共同標準,從而容易達成行業性集體合同。
(2)行業性集體合同能夠更廣泛地保護整個行業內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基礎上,行業整體素質也得到提升。
(3)協商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能夠減少勞資談判的社會成本,因此行業性集體合同有逐漸向越來越廣大區域擴展的趨勢。
本條規定里提到的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特點都比較顯著,決定了這些行業容易訂立切實可行的行業性集體合同。例如,建築業、採礦業大量使用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造成人身危害的問題比較突出,就此工會出面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對於約束建築企業、保護農民工利益能夠起到較好的作用。像餐飲服務業,勞動者工資報酬通常比較平均、比較低下,在這些方面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能夠建立良好的工資調整機制、有效提高餐飲服務業勞動者的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