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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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指縣、區、鄉、鎮、街道、村),由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與相應經濟組織或區域內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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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區域性集體合同制度,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區域性集體合同是不適合在大範圍大區域內推行的,由於企業性質差異、各行業勞動者需求不同等原因,在一個較大區域內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往往比較困難,即使簽訂集體合同也往往因為缺少針對性而難以實施。
(2)區域性集體合同的優勢在於,在基層(鎮、村、街道)較小的區域內,基層工會能夠較好地發揮熟悉當地企業和勞動者的優勢,就當地某些特殊情況、特殊需要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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