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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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中介是指居於藝術生產方和藝術消費方之間的藝術介紹和傳播者,即在藝術市場上專門從事藝術流通和買賣的中間機構。
藝術市場對於促進藝術品生產的良性發展,對於文化傳播的裨益越來越受世人矚目,越來越多的從業者意識到藝術市場培育的必要性與艱巨性。在這樣的局面下,作為藝術市場的一個重要的主體藝術中介的角色作用凸顯出來,使得對它的理論探討更具有現實意義。完善藝術品市場的稅收政策及其他配套措施;加強法制建設提供市場運作保障;努力建立一個客觀、公允的批評體系;營造社會文化氛圍提高藝術市場的認知度;加入wTO的衝擊與契機。微觀方面則強調要素的積極建設與觀念的漸進養成,包括:藝術中介與藝術家良性互動的促成(中介人的素質提升與人才培養、藝術家正確“入市”心態的確立、藝術中介與藝術家關係的磨合和畫家簽約方式收入機制的改革);藝術中介組織的行業自律與合作雙贏:藝術品投資意識的養成與群體的培育;藝術市場價格水平的合理回歸;藝術品二級市場現實繁榮的合理引導。
藝術中介應該包括藝術經紀人(art broker)、藝術代理人(art dealer)和藝術信托人(art trustee)。簡而言之,藝術中介就是藝術商人,包括個人和組織。
從經濟角度來講,藝術中介是居於藝術生產方和藝術消費方中間的藝術介紹和媒介體,即專門從事藝術流通或買賣的中間機構。對藝術中介的分類是對藝術中介管理進行研究的第一步,而目前中國還沒有對藝術中介進行一個官方的明確分類,這就為藝術中介的管理帶來了困難。藝術中介的管理是一個龐雜工程,每種藝術中介都有其管理的特性,但所有藝術中介又有其作為中介管理的共性,是從個性出發來研究還是從共性出發來研究是藝術中介管理研究者首先必須考慮和選擇的。
從個性來講,我們藝術中介成立的主要目的來劃分藝術中介,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傳播文化型中介,二是贏利型中介,三是兩者兼而有之的綜合型中介。如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屬於前者;而畫廊、電影院、拍賣行等就屬於第二者;對於藝博會、出版商、藝術傳播類公司等則要規劃為後者了。不排除它們中有交叉身份和多重身份的藝術中介,而且隨著商品化、市場化的深入,所有藝術中介的贏利性成分會越來越重,這是必然的。由於目的不同,藝術中介各自的個性也不同,各自的管理也必須與各自的特性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