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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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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賠償責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目錄

什麼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並區別於民法中的損害賠償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法。商它是指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等,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後,可依據法律的規定,將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在法律規定的限度之內的制度法。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債權

  一、限制性債權

  以下海事賠償請求,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均可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被稱為“限制性債權”:

  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可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採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二、非限制性債權

  以下海事賠償請求不適用責任限制,因此被稱為“非限制性債權”:

  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

  我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我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如果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許可權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作了高於海商法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和條件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著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複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於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雇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責任主體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責任限制。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於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請求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範圍

  1、船舶範圍

  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適用於300總噸位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法。

  2、主體範圍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是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享受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人法。商根據《海商法》的規定,責任限制主體包括:

  1)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法。商船舶所有人並不僅限於實際的船舶所有人,也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救助人是指直接參与海上救助的自然人和法人法。

  2)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法。商這些人員具體包括船長、船員及其受雇於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或救助人的其他服務人員法。商由於這些人員直接在營運或救助中管理、操作船舶,因而,其具體的管理、操作行為是否得當是直接決定航運安全的重要因素法。商若因其操作管理不當或過失行為而造成海損事故,受害人可能直接向這些人員進行索賠法。商但是基於這些人員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或救助人之間的雇用關係,最終仍要由後者向受害人承擔賠償後果法。商故《海商法》繼承了“喜瑪拉雅條款”的精神,規定這些人員亦可適用賠償責任限制,保障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的利益法。

  3)責任保險人法。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可以通過海上保險將海損事故賠償責任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法。商故若被保險人可依法享受賠償責任限制,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權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亦能享有與被保險人相同的賠償責任限製法。

  同時,根據《海商法》第209條的規定,當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於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責任人無權享有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的區別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一種綜合責任限制,其針對的責任可以是人身傷亡的責任,也可以是財產損害的責任,這種海事賠償請求可以是依合同關係提出的,也可以是依侵權提出的。而“單位責任限制”則是一種單項賠償責任限制,其針對的只是貨物運輸的最高賠償限額,即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對所運每件貨物或每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限額。兩種責任限額有可能同時涉及,依前者可以確定承運人對每位提單持有人的賠償限額,依後者可以確定承運人對全體提單持有人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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