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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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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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法。商它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法。
- 一、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 二、非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范围
1、船舶范围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300总吨位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法。
2、主体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指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人法。商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责任限制主体包括:
1)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法。商船舶所有人并不仅限于实际的船舶所有人,也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是指直接参与海上救助的自然人和法人法。
2)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法。商这些人员具体包括船长、船员及其受雇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或救助人的其他服务人员法。商由于这些人员直接在营运或救助中管理、操作船舶,因而,其具体的管理、操作行为是否得当是直接决定航运安全的重要因素法。商若因其操作管理不当或过失行为而造成海损事故,受害人可能直接向这些人员进行索赔法。商但是基于这些人员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或救助人之间的雇用关系,最终仍要由后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后果法。商故《海商法》继承了“喜玛拉雅条款”的精神,规定这些人员亦可适用赔偿责任限制,保障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的利益法。
3)责任保险人法。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可以通过海上保险将海损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法。商故若被保险人可依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权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亦能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法。
同时,根据《海商法》第209条的规定,当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责任人无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综合责任限制,其针对的责任可以是人身伤亡的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责任,这种海事赔偿请求可以是依合同关系提出的,也可以是依侵权提出的。而“单位责任限制”则是一种单项赔偿责任限制,其针对的只是货物运输的最高赔偿限额,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所运每件货物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两种责任限额有可能同时涉及,依前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每位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依后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全体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