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限制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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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 /Claims not Subject to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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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不能享有责任限制利益的债权。是限制性债权的例外。非限制性债权可分为两类:①由特定的国际公约或特定的国内立法调整的债权,如油污损害、救助报酬等债权,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已对这类债权的责任限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而不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有关规定。②限制赔偿责任明显不合理或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债权,如共同海损分摊和责任主体雇佣人员的索赔等。中国《海商法》对非限制性债权的规定与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基本相同。
根据《海商法》第208条的规定,非限制性债权包括以下五种: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出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