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限制性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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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制性債權(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 /Claims not Subject to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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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制性債權是指責任主體根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不能享有責任限制利益的債權。是限制性債權的例外。非限制性債權可分為兩類:①由特定的國際公約或特定的國內立法調整的債權,如油污損害、救助報酬等債權,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已對這類債權的責任限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因而不再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有關規定。②限制賠償責任明顯不合理或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違背的債權,如共同海損分攤和責任主體雇佣人員的索賠等。中國《海商法》對非限制性債權的規定與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基本相同。
根據《海商法》第208條的規定,非限制性債權包括以下五種:
1.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
2.中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3.中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4.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許可權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作出了高於《海商法》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