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待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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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待指定(vessel to be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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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待指定的定義[1]
在締結航次租船合同時,關於船舶的指定,通常以指定船舶為主。但有時因某些原因無法在合同中確定船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開始履行航次租船合同前的適當時間,由船舶出租人確定具體船舶,並將船名通知承租人,這就是所謂的“船舶待指定”。
船舶待指定的作用[2]
這是船舶所有人的一種“選擇船舶的權利(the owner's option to choose the vessel)”。為防止船舶所有人利用這種權利任意地選擇和派遣不符合承租人的運輸任務所要求的船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明確約定“待指定船舶”的具體技術條件、性能及規範。如果船舶所有人日後指定的船舶不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承租人有權拒絕接受,並因船舶所有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航次租船合同中不再訂立“代替船條款”。這是因為法律所承認的給予船舶所有人的選擇權只有一次。只要船舶所有人在開始執行合同時指定了船舶並將船名通知承租人,則被認為該船舶所有人已行使了“選擇船舶的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明確約定“待指定船舶”的具體技術條件、性能及規範。如果船舶出租人日後指定的船舶不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承租人有權拒絕接受,並因船舶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在船舶待指定的情況下,船舶出租人的選擇權只有一次。只要船舶出租人在開始執行合同時指定了船舶並將船名通知承租人,則被認為該船舶出租人已行使了“選擇船舶的權利”。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不再訂立“代替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