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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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據船舶受讓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優先權人於一定期間內主張其優先權;若不依法主張的,則該船舶上的優先權消滅,該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則成為普通債權。
買方很難知道其所買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優先權,於是申請法院作出公示催告,從而
(1)催促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以明確船舶是否附有優先權;
(2)若催告期間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申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消滅船舶上的優先權。[1]
船舶優先權催告的程式 [1]
(一)申請與受理
船舶買方或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式,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申請人須為船舶受讓人或買方。
(2)須在受讓人取得船舶所有權後提出申請。
(3)應向船舶交付地或受讓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請。
(4)須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還應當提交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法院收到申請書以及有關文件後,應在7日內裁定是否准予申請。受讓人對不予申請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覆議一次,法院應在7日內作出覆議決定。
(二)公告與登記
法院在准予申請的裁定生效後,應當發佈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利害關係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60日。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提出優先權主張的,海事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優先權催告程式;船舶優先權人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若受讓人與船舶優先權人就優先權有爭議,則需另行起訴。
(三)除權判決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問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或者主張不合法的,海事法院應當根據船舶受讓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優先權。除權判決應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