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購買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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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購買租賃也叫自營租賃,是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提出的要求,並按承租人選定的租賃對象先購進其所需要的設備,再租給承租人的租賃形式。是“金融租資”的一種形式。
直接購買租賃可以採取兩種方法。一種是出租人選購租賃法,即租賃公司根據租賃市場的實際情況,直接向設備生產廠商選擇和購買,並組織提貸入庫,然後由承租人從租賃公司的設備庫存中,選租自己所需要的技術設備。
這種租賃方法的特點是:
(1)設備的購買和設備的租賃兩個過程是相分離的,購買在先,租賃在後;
(2)承租人不與設備生產廠商發生業務聯繫,只與出租人發生業務關係,整個租賃過程表現為鏈狀雙邊關係,即出租人與生產廠商、承租人與出租人發生關係;
(3)對出租人來講,會形成設備庫存。這種租賃辦法的好處是出租人在對設備的選擇上有較大自主權,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或業務實際自主選購設備。弊端是供需雙方不能直接見面,出租人購買的設備一旦滿足不了承租人的要求,就會將設備積壓在庫,增加資金占用。另外,出租人選購租賃設備,不能真正反映市場的需求,有可能給設備生產廠商提供錯誤的市場信息,造成產品結構不合理。因而在現代租賃中,這種方法不常用。
另一種方法是承租人選擇租賃法。即租賃機構在購買設備時,自己不直接向生產廠商選購,而是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與生產廠商直接見面,選擇自己所需要的設備,並由承租人與生產廠商談判、簽訂購買合同,然後持合同轉讓給出租人,由出租人出面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再辦理租賃手續。
這種租賃方法的特點是:
(1)出租人購買設備和租賃設備兩個過程是同時進行的;
(2)租賃業務當事人三方(設備生產廠商、出租人、承租人)相互直接見面;
(3)出租人在購買設備時,不形成庫存。這種租賃方法的好處是,有利於生產者與使用者之間的銜接,同時由於設備購買和租賃兩個過程同時進行,有利於迅速發揮承租人的投資效益,也可以減少出租人的資金占用,降低租賃成本等。因而這種辦法深受大多數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歡迎,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