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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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租賃是信托部門和設備製造部門或其它部門共同辦理的租賃業務。如由設備製造部門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設備,信托部門代為聯繫需用單位。租用單位確定後,信托部門與提供設備的單位、租用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租賃契約,設備交承租單位使用並按期交納租賃費,信托部門與提供設備單位按出資比例所占有的財產所有權份額分配租賃費。如遇提供設備單位資金困難時,信托部門可酌情給予貸款,於收回租賃費時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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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租賃為解決企業暫時性資金緊張而採取的一種租賃方式。當企業作為承租方向甲租賃企業申請設備租賃,而又暫時無力承擔租金時,可申請由乙租賃企業代為交納。因而這種租賃方式屬於合辦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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