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品牌商品定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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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品牌商品定價法概述[1]
超市確立自有的品牌商品,是推進其經營規模迅速擴張的主要戰略之一。自有品牌的產品必須比同類商品具有30%以上的價格優勢。需要說明的是,30%的價格優勢是最低限度,沒有這個限度消費者不會對超市的自有品牌商品發生興趣,因為同類品牌商會使用各種市場方法影響消費者購買其產品。但是,自有商品的定價也不能太低,否則影響超市的聲譽。
自有品牌商品定價法的內容[2]
目前,在我國一些連鎖超市公司和便利店公司中,自有品牌商品存在著這樣兩種較普遍的現象:
第一,沒有足夠的價格優勢,也就是說與同類產品相比的價格優勢沒有超過30%;
第二,自有品牌產品與同類產品相比,質量不夠高,在紙製品和保鮮膜產品中尤為突出,這需要高度重視。如果我們把加工訂貨價格壓得很低,但質量控制手段跟不上,最終還是倒自有品牌產品的牌子。
自有品牌商品的定價要兼顧到同類商品的價格線的合理性,即對本企業已開發推出的自有品牌的同類產品,一般只向少數廠商進小批量的貨,這種做法的目的有兩個方面:
第一,在同類商品的比較中顯示出自有品牌商品的價格優勢;
第二,限制自有品牌之外的同類商品進貨數量,是為了使銷售額向自有品牌商品集中,並且也給予消費者對同類商品有兩個以上品牌商品的選擇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