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銷商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股票承銷商是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它是股票發行機構的樞紐,直接關係到股票發行市場的成敗。主要有投資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等。[1]
股票承銷商主要辦理上市股票的分散股權銷售,包括包銷股票、代銷股票兩種。在代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只負責代銷手續,並不保證股票全部售出;在包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則必須擔負完全出售股票的責任,股票承銷商的收入為承銷手續費及收到投資人申購價到退件期間的利息收入。[2]
股票承銷商的類型[3]
(一)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為發揮證券公司的積極作用,各國都對證券公司的成立和經營嚴加管理。證券公司成立要具備法定的資本額;同時,從業人員要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知識、經驗和良好的社會聲譽。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法律—般規定下列基準監督證券公司的財務:
1.負債比例基準,主要目的是為使證券公司的負債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確保支付能力。證券公司的負債合計金額對純資產額的比率,一般規定不能超過10倍。
2.資產持有狀況基準。因證券價格和交易量的變動激烈,證券公司會受到很大影響,這樣,證券公司的損益的變動就比其他行業大。從謀求證券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出發,一般都強制規定一些準備金基準。
(1)收益準備金。證券公司在每一決算期,必須將貨幣收益分配額1/5以上作為收益準備金積累。收益準備金僅能用於補充資本的虧損或納入資本。
(2)買賣損失準備金。證券公司在證券買賣所得收益額超過買賣損失額時,必須按法律規定的比例作為買賣虧損準備金積累,一旦交易損失時,用作補充。股票買賣損失準備金為30%。
(3)徵券交易責任準備金。在股票買賣中,一旦發生事故,不僅顧客蒙受損失,證券公司也會蒙受損失。所以有必要按照交易的數量、按照—定的比例積累交易責任準備金,使用這一准備金可確保對顧客的支付,保全公司的信譽。
證券公問上要經營證券的發行業務和買賣業務及其他一些證券有關的業務。發行業務可分為包銷業務和代銷業務兩大類。前者是指證券公司購進發行單位發行的全部證券,再向社會推銷;後者是指證券公司接受發行單位委托,代其推銷證券。買賣證券業務可分為自己買賣和代客買賣兩大類。前者是指證券公司自己的資金或證券為自己買賣,從中賺取差價收益;後者是受客戶委托,用客戶的現金或證券為客戶買賣,證券公司按交易額的—定比例收取於續費。這些都是證券公司的基本業務,此外,證券公司還為證券投資者提供其他內容的服務項目。如免費為證券投資者保管股票刊債券;向買賣證券的客戶提供貸款或租借證券;為客戶免費提供研究報告和其他信息資料等。
(二)投資銀行。
國際問所謂的投資銀行跟我國的投資銀行和建設銀行不同,它不經營—般的銀行存貸業務,而專指主要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因此投資銀行的主要業務同證券公司基本一致。但他們還從事諸如項目融資、公司財務咨詢和風險投資等證券公司不從事的業務。
(三)信托投資公司。
凡經營信托業務和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就是信托投資公司。其從事的主要業務有信托業務、投資業務、授信業務和其他業務,而承銷和買賣證券業務便是其投資業務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