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版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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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版權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所有人許可 ,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侵權人擅 自上傳、下載,或者在網路中以其他不法方式運用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 。
1.侵權行為難以認定。認定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證據,而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都是 由二進位組成的離散信號,不具連續性,修改或刪除後難以被髮現,收集證據也較困難,因此要用網路中信息作為證據認定侵權行為有一定困難。
2.侵權行為主體難以確定。普通網民在網站可以選擇 自己喜歡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網民,但他的真實身份卻無從知曉,有的用戶還可以匿名“混跡”於網路,更是無從查曉此用戶的真實身份。
3.侵權後果傳播速度快。網路的全球性和實時性使網上信息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廣泛,這也使侵權行為的後果會在短時間內蔓延到各處,權利人卻不能及時制止。
4.案件管轄權不易確定。對於侵權行為的管轄通常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因特 網是一個全球性 的特別空問,同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地點通常相聚很遠甚至超 出國界,而我們要解決網路案件卻複雜繁多,這無疑向我們 目前的管轄權規定提 出了難題。
1.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數字化後公佈於網路。此種行為主要是在沒有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數字化後登載在於網路公之於眾,侵犯權利人的網路信息傳播權與發表權。這類行為多見於一些免費的圖片、電子書、電影等下載網站。
2.非法轉載。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將他人在網路發表的且申明不得轉載的作品轉載到其他的網路上;二是權利人雖然沒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轉載,但行為人在轉載時沒有列明權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權利人繳費。這類行為在論壇 、微博等開放的網路交流社區或門戶網站上較為常見。
3.侵犯網頁設計權。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複製他人網頁源代碼或在此代碼基礎上進行局部修改;二是盜用他人網頁外觀設計或在此基礎上局部修改。這類行為的行為人多為網頁設計者。
4.侵犯網路商標權。網路商標是權利人將其商標數字化或者重新設計適合網路的特別商標,這類商標通常比普通商標更複雜,可能同時包含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等元素,侵權行為多表現為採用類似設計混淆視聽,而且不易識別、判斷。
5.非法鏈接指引。此種行為包括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連接指引,一些搜索網站將他人網站直接連接到 自身搜索庫,作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網站把他人網站地址藏置於 自己網站頁面內,用戶在瀏覽相關信息時並不知道 自己瀏覽的是其他網站的信息。
6.侵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權。此種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惡意搶註”行為,在其他機構、企業還未依照他們的商標、名稱等註冊功能變數名稱時惡意搶先按照此類信息註冊,再以高價賣給這些機構與企業;二是採用與其他網站功能變數名稱類似的功能變數名稱誤導用戶,提高自身網站的點擊量甚至進行詐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