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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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綜合易貨[1]
綜合易貨是指交易雙方都承諾購買對方等值商品,從而將進出口結合在一起的貿易方式。綜合易貨常用於企業間的大宗交易或政府間的易貨行為,企業間的綜合易貨常以對開信用證方式對貨款進行逐筆平衡,政府間的綜合易貨常以記賬的方式結算。
綜合易貨的基本做法[2]
綜合易貨又稱一攬子易貨。這種易貨常見於兩國根據貿易、支付協定進行的貿易。按照這種方式,由雙方政府根據協定各自提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提供給對方的商品種類和金額。洽商一致後簽訂進出金額相等或基本相等的換貨議定書,然後由各自的對外貿易專業公司根據換貨協定書的框架簽訂具體商品的買賣合同,分別交貨。每筆進出口貨物的貨款,都憑貨運單據向指定銀行結匯。銀行即憑發票的外幣金額折成本國貨幣付給出口公司。與此同時,指定銀行根據發票金額記入進口國家在該行開立的帳戶。進口國家在收到貨運單據後,也根據發票金額記入出口國家在該行的帳戶。例如,我國過去根據貿易支付協定對前蘇聯出口的商品,出口公司在貨物出運後憑裝運單據向中國銀行結匯。中國銀行在收到單據後,即將人民幣付給出口公司,然後在前蘇聯在該行開立的帳戶上記上一筆帳,同時將單據寄交前蘇聯指定銀行,該行在收到單據後,在我國在該行開立的帳戶登帳。假如一定時期終了時,我國對前蘇聯出口的總金額為30億瑞士法郎,而對方對我國出口額也恰好是30億瑞士法郎,兩相抵消,互不欠債,就不必要有貨幣的移動,但兩國的貨物卻已進行了交換。可見,這種被人們稱為記帳貿易的做法,實質上也就是一種易貨。
應該指出,在採用上述記帳結算的辦法進行易貨時,由於受商品加工周期不同、運輸因素和其他種種原因的影響,雙方的出口不可能是同步進行的,表現在帳戶上的金額也往往是不平衡的,但如果這項差額不超過一定的額度,即所謂的“擺動額”(Swing),順差方不得要求用自由外匯支付,只能通過調整交貨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貨物來求得平衡。可見,記帳貿易雖然每一筆貨物的進出口都要表現為一定的貨幣量,但實際上貨幣在這裡是不可兌換的,它只起計價和記帳單位的作用。
上述採用記帳結算進行的易貨,在過去僅限於兩國中央政府之間的易貨。我國過去與前蘇聯、東歐各國以及某些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都是按這種方式進行的。現在一些地方政府,例如,東北某些省政府在開展邊境貿易時,也有採取這種方式的。國外有些民間的易貨,也採用這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