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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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地價款適用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5年內轉讓的,需要對審批面積與實際購買方產的差額部分交納綜合地價款;滿5年的,上市出售時候按照成交價格交納10%的綜合地價款。
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收取標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購房價款-該家庭最高購房總價標準)×10% 對超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區縣房地局負責下發《超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綜合地價款繳款通知書》,經核准收取補交綜合地價款後,為繳款家庭按房開具《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費專用收據》。房屋交易部門憑《核定表》、《通知書》、《收據》為超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辦理立契過戶手續,並按購房實際價款和補交綜合地價款的總額為基數,按經濟適用住房收費規定收取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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