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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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律關係是統計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的行為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即統計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 1、雙方主體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統計法律關係主體地位的不平等性是指在多數情況下,行使統計行政權的統計部門處於主導地位。這一特點主要體現為:①統計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大多取決於統計部門的單方行為,一般不以協商一致為前提。②為了保證統計法律關係的實現,統計部門可以依法對相對人採取強制性措施,而相對人則無權採取此類措施。
- 2、法律關係的內容往往與統計行政職權有著直接關係
統計法律關係往往是由於實施統計管理行為而引起,其內容往往與統計行政職權有直接關係。因此,統計法律關係在內容上有兩個特點:①統計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雙重性,統計部門的職權與職責密不可分,從一個角度看是權利,從另一個角度看是義務。因此,統計部門不能自由處分或放棄此類權利。②統計法律關係的內容往往具有國家先定性。即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國家法律和法規預先確定,統計部門與相對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自由設定或選擇。
- 3、具有廣泛性和綜合性
統計法律關係主要發生在國家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活動過程中。統計活動的廣泛性和綜合性決定了統計法律關係的廣泛性綜合性。
- 4、統計部門有處理爭議的裁決權
如通過行政覆議解決統計主管部門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
1、主體:統計法律關係主體,即參加統計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在統計法律關係中,能夠成為統計法律關係主體的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公民個人。
2、內容:統計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在同一統計法律關係中,各方主體所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總和。
任何一種法律關係都是靠主體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來實現的,權利和義務構成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對於權利,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一是享有權利的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為一定的行為和不為一定的行為。二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三是享有權利的法律關係主體,因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使自己的權利無法實現時,有權用國家強制力加以保護。
所謂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一方依法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對於義務,也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負有義務的主體,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二是義務主體的義務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其只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一定行為。三是義務主體的義務一般應自覺履行,否則,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客體:是統計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統計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統計行為和統計資料。
1、統計法律關係的產生:統計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統計部門與相對人之間依法實際形成權利和義務關係。
2、統計法律關係的變更:統計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具體的統計法律關係自產生後至消滅前,其一方主體或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發生變化的法律後果。統計法律關係的變更不同於消滅:首先,它只限於當事人一方變更,如果雙方當事人均變更,則構成原法律關係的消滅;其次,它只限於原有法律關係部分權利義務的變更。
3、統計法律關係的消滅:統計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完全消滅或不存在。統計法律關係消滅,通常有三類法律事實所引起:一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體資格的消滅,二是統計部門依法撤銷原設權行為引起法律關係的消滅;三是因義務方履行義務而消滅。
4、導致統計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是法律事實。
所謂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導致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現象。它又分為兩類:即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並能引起統計法律關係產行、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行為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依當事人的意願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作為統計法律事實的行為分兩類:一是合法行為,即包括了統計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另一類是違法行為,即違反統計法規定的行為,包括作出了統計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和不履行統計法律所要求的行為兩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