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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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是指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中,為了消除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向執法機構提出消除不利影響的解決辦法,執法機構附條件許可該項集中的制度。《反壟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根據2009年11月商務部發佈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限制性條件包括如下幾類:
(1)剝離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部分資產或業務等結構性條件;
(2)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開放其網路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的綜合性條件。所謂資產或業務剝離,即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將自己的部分業務出售給第三方經營者,以保持這部分業務的竟爭性。
對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商務部應當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按指定期限向商務部報告限制性條件的執行情況。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未依限制性條件履行規定義務的,商務部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2010年7月,商務部發佈了《關於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對資產或業務剝離的實施和監督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