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便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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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稽征管理要儘量為納稅人提供便利。這是稅收稽征管理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稅收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原則之一。
納稅便利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任何一種稅的稽征管理都要求既防止納稅人偷稅漏稅,又要考慮儘量給納稅人納稅以便利,避免因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而給納稅人帶來的時間、精力和經營方面等的不應有的損失。從而,有利於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利於納稅人節約納稅費用,減少額外經濟損失。
納稅便利原則是稅收稽征管理方面的一個古老的原則。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把它列為賦稅的四種原則之一。他指出,各種賦稅完納的日期及完納的方法,須予納稅者以最大便利。在現代,世界各國的納稅便利原則的貫徹,已不限於納稅日期和納稅方法方面,而且作了更廣泛的擴展。具體包括各項稅收法規必須明確、具體和儘量簡化,同時要保持連續性,不要作經常變動,以便於徵納雙方準確理解和執行。要儘量使用現代化的徵管手段,改進稽征技術,簡化稽征手續。要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納稅檢查、發票管理和賬簿管理等方面儘量為納稅人提供便利。
按照“便利原則”的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個性化的稅收服務具體可體現為:在納稅方式的選擇上,要以便利納稅人為出發點。在納稅地點的安排上,如果上門申報仍是轄區內納稅人主要選擇的申報方式,就要多設交通方便的申報點,這些申報點也可以成為對外提供稅務服務的視窗,使稅務服務成為納稅人容易得到的公共服務。在納稅時間的設計上,應能預先約定,避免納稅人排隊等待;在納稅規程的制定上,應力求辦稅程式簡便,不讓納稅人感到手續繁瑣;在稅款繳納形式上,應儘量採用貨幣、信用、貨幣和信用相結合等多種形式。此外,還要積極開展滿足納稅人需要輔導、信息、培訓服務,以及預先提醒、納稅異常情況預警幫助、納稅事宜建議等在內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