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差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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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差資源稅(Differential Resourc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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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由於資源條件差異而取得級差收人進行征收的一種稅。級差收人是指在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因資源的自然條件優越而形成的超額收人。
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資源的貧富狀況和開采利用條件有關。它與一般資源稅很難截然劃分,它們的側重點主要從徵稅目的來看,一般資源稅主要是體現有償占用的原則,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級差資源稅主要是調節資源使用者因資源條件不同所取得的級差收益。其實質是對級差地租的征收。從各國資源稅的立法概況來看,現今征收資源稅大多屬於級差資源稅。
我國對資源的級差收人開徵級差資源稅,將企業和個人因利用自然資源而多得的超額收人直接歸國家所有。因為國有資源屬國家所有,其級差收人也應歸國家所有;更重要的是,國家將企業因自然條件優越而多得的級差收人歸國家所有,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水平真實地反映企業主觀努力而取得的效益,有利於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