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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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源稅(General Resourc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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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源稅是國家對國有資源,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一種稅。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稅。
一般資源稅的特點是對占用開發自然資源者,不論其所占用的資源質量優劣、取得的收入多寡,一律平等對待,無差別地普遍征收。級差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國有資源者因資源條件差異而獲得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其特點是根據資源質量優劣及收入多寡,有差別地征收,對哪些占用優等資源者多徵稅,反之,少徵稅,而對占用劣等資源者則給予免稅。
一般資源稅的徵稅目的,主要在於從國有資源占用開發權力的讓度中取得財政收入,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級差資源稅的征收目的側重於運用稅收經濟杠桿調節資源占用者的級差收入,為企業之間開展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而為國家籌集財政資金和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則是兩種資源稅的共同征收目的。
實際上許多國家的資源稅往往是既對占用開發國有自然資源者普遍征收,又在征收過程中根據資源條件差異對不同納稅人實行區別對待,分別確定高低不等的稅收負擔,兼有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