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買保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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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競買保證原則[1]
競買保證原則是指在司法強制拍賣中,意向競買人在拍賣前必須向人民法院先行交納一定保證金才能取得參與競買的主體資格。我國《拍賣法》中對任意拍賣和指定公物拍賣都沒有競買保證金的規定。
競買保證原則的目的[2]
司法強制拍賣堅持競買保證的原則,主要有兩個目的。
第一個目的是為防止某些競買人在拍賣時故意出高價應買後卻不交納價款,擾亂和妨礙拍賣的順利進行。實踐中確實有一些競買人參加競買不是為了取得拍賣的財產,而是為了擾亂拍賣秩序,以達到某種不正當的目的。有的被執行人還可能通過抬高拍賣價格,妨礙拍賣的正常進行。要求參加競買的人在拍賣前預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可以大大減少上述情況的發生,保證拍賣乃至整個執行程式的順利進行。
第二個目的是為確保重新拍賣時所增加的費用以及重新拍賣與原拍賣的差價損失,能從保證金中及時扣除。在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情況下,如果買受人逾期不交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不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裁定重新拍賣,並由原買受人承擔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的佣金。為確保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的佣金能夠及時到位,就有必要明確規定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預先交納保證金。作為例外,在拍賣價值較低的動產時,競買人可以不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也可以不預交保證金。
拍賣的情況紛繁複雜,很難作出統一的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對競買保證金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即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價的5%,具體數額由執行法院要根據拍賣財產價值的大小、競買人以及案件執行等情況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