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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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規範(Prohibited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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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規範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範”。其中包含“取締規範”和“效力規範”,通常稱為禁止性規定。
禁止性規範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民法中的轉介條款來實現。對違反禁止性規範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需要根據禁止的是“特定的行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還是對“行為模式”與“法律後果”均予以禁止來進行綜合判斷。
對禁止性規範,不能簡單地將其理解為是對私法自治的一種限制,而應該從私法自治的維護、法律調整的有機性與體系性來予以理解。民法中的禁止性規範具有一種平衡機制,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判斷的方式,不能簡單地認為違反禁止性規範的法律行為一概無效。否則,既歪曲了私法自治規範的多重、全方位的統一,又將公法對私法行為效力的規制絕對化,不僅有損意思自治,而且也有違國家對經濟管制的目的。而對規範進行判斷與適用的法官,作為有效調和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矛盾的踐行者,首先需要樹立這種觀念。否則,失之毫釐,謬以千里。[1]
禁止性規範指規定人們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它禁止或嚴禁人們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人們抑制一定行為。禁止性規範一般使用“禁止”、嚴禁”、“不得”、“不准”、“不允許”、“不能”、“無權”等加以明確。在刑法中,禁止人們作出各種行為的規定,都屬於禁止性規範。禁止性規範一方面對行為規則本身規定的很明確具體,另一方面又規定出對違反者相應的製裁。如果作出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並且具備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要件,則構成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受到相應的法律製裁。
禁止性規範要求人們不得作出某種行為,這同樣屬於義務的犯疇。它與積極要求作為義務相反,要求不作為,只有不作出法律規範禁止的行為,這種法律規範才能得到實現。
- ↑ 許中緣.禁止性規範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J].法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