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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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規制(Social regulation),也稱“社會管制”是和經濟性規制相對應的一種規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對經濟主體的規制,不僅停留在對市場競爭的規制上來,為了保障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健康的保護和增進社會福利,逐漸轉向了對經濟主體活動產品本身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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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性規制[1]
社會性規制是政府為控制(負)外部性和可能會影響人身安全健康的風險,而採取的行動和設計的措施。日本經濟學家植草益指出“社會性規制是以確保國民生命安全、防止災害、防止公害和保護環境為目的的規制。”
包括對製藥業、工作安全、產業安全、污染的排放控制、就業機會、教育等等的規制,集中表現為外部不經濟和內部不經濟兩種市場失靈的規制上。
社會性規制目標[1]
社會性規制的最終目標是保持人們的健康,提高人們的壽命質量和水平。為此,社會性規制的日常工作要關註如下一些規制的直接目標。
1、保護自然環境
2、保護合理競爭
3、保護劣勢信息方權益,提高社會安全度和健康水平。
4、保護消費者利益,提高正外部性的社會效應。
社會性規制的方式[1]
社會性規制的特性決定了它的規制方式主要是直接規制,但是也有相對程度的間接規制。
- 政府規制機構往往採用以下方式進行社會性規制:
- 禁止特定行為
- 對營業活動進行限制
- 執業資格制度
- 標準認證制度
- 信息公開制度
- 收費補償制度等。
其中前三種制度形式被認為是基本的規制方式,後三種制度形式是前三種制度形式的補充和具體化。
社會性規制的內容[1]
研究社會性規制的內容,可以集中在兩大類:
- 研究如何對付外部不經濟的市場失靈;
- 研究如何對付內部不經濟的市場失靈。
1.外部不經濟規制
對外部不經濟的規制是在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間不存在契約關係的條件下,對社會的外部性損害的規制 。
2.內部不經濟規制
內部不經濟是指已經簽訂了交易合同而在合同中體現的市場失靈。由於各種原因使已經簽署的契約關係並沒有保證產品質量和工作場所安全。於是需要對這些由契約規定了的產品質量和工作場所安全的隱患問題進行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