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參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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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參與論又叫受眾介入論。它淵源於美國憲法中有關公民權利的一種受眾理論。最早明確地提出這一尖銳問題的是美國學者J.A.巴倫(J.A.Balen)。他在《對報刊的參與權利》(1967)一文中指出,為了維護受眾的表現自由,保障他們參與和使用傳播媒介的權利,憲法第一修正案必須承認公民對傳播媒介的參與權。此後,雖然巴倫仍接連發表文章反覆論述這一觀點,並未引起美國理論界和新聞界的應有重視。
本世紀70年代,日本傳播學界對社會參與論進行了大規模的研究與討論,併在某些傳播媒介上進行了初步實踐。論戰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掘部政男、清水英夫、浦部法穗、奧平康弘等人。進入80年代,我國廣播電視界以“實踐先行”的策略接受了“社會參與論”的基本觀點和做法。如今,這一理論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認同和接受。
社會參與論的主要觀點可以歸納如下:(1)大眾傳播媒介應是公眾的講壇,而不是少數人的傳聲筒;(2)公民及其團體既是訊息的接受者,又是訊息的傳播者;(3)時代在發展,受眾在變化,許多人已不滿足消極地當一名接受者,一種試圖積极參与報刊的編寫、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演播的自我表現欲望正在增長;(4)讓受眾參與傳播,正是為了讓他們積極接受傳播,因為,人們對於他們親身積极參与形成的觀點,要比他們被動地從別人那裡得到的觀點容易接受得多,且不易改變;(5)參與傳播也是受眾表達權、反論權的具體體現。
目前,受眾參與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與演播,正受到廣泛的歡迎。但是,對社會參與的不恰當操作,也會將受眾推到可能是吃力不討好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