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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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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参与论

  社会参与论又叫受众介入论。它渊源于美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一种受众理论。最早明确地提出这一尖锐问题的是美国学者J.A.巴伦(J.A.Balen)。他在《对报刊的参与权利》(1967)一文中指出,为了维护受众的表现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必须承认公民对传播媒介的参与权。此后,虽然巴伦仍接连发表文章反复论述这一观点,并未引起美国理论界和新闻界的应有重视。

  本世纪70年代,日本传播学界对社会参与论进行了大规模的研究与讨论,并在某些传播媒介上进行了初步实践。论战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掘部政男、清水英夫、浦部法穗、奥平康弘等人。进入80年代,我国广播电视界以“实践先行”的策略接受了“社会参与论”的基本观点和做法。如今,这一理论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同和接受。

社会参与论的主要观点

  社会参与论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如下:(1)大众传播媒介应是公众的讲坛,而不是少数人的传声筒;(2)公民及其团体既是讯息的接受者,又是讯息的传播者;(3)时代在发展,受众在变化,许多人已不满足消极地当一名接受者,一种试图积极参与报刊的编写、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演播的自我表现欲望正在增长;(4)让受众参与传播,正是为了让他们积极接受传播,因为,人们对于他们亲身积极参与形成的观点,要比他们被动地从别人那里得到的观点容易接受得多,且不易改变;(5)参与传播也是受众表达权、反论权的具体体现。

  目前,受众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演播,正受到广泛的欢迎。但是,对社会参与的不恰当操作,也会将受众推到可能是吃力不讨好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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