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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反壟斷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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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反壟斷第一案

  用地溝油製成生物柴油沒有銷路,雲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鼎公司),在不少同行改行自救時,公開叫板中石化,以拒絕交易為由將中石化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雲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雲南分公司)告上法庭。2014年7月30日,昆明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這是雲南首例反壟斷案,也是全國石油系統首例反壟斷案。[1]2014年12月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院對盈鼎公司起訴中石化雲南分公司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中石化雲南分公司違反了《反壟斷法》,並判令其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雲南盈鼎以“地溝油”、“泔水油”等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進行銷售。

石油反壟斷第一案的歷程

(一)“石油反壟斷第一案”首次開審[1]

  1.訴請:中石化銷售生物柴油

  從2007年建廠,盈鼎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是購買“地溝油”以後,通過技術手段,將“地溝油”製成生物柴油。但由於在雲南,石油企業沒有正式將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盈鼎公司難以打開銷路。

  2014年1月,盈鼎公司委托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陳維鏢和陳澤兩位律師,以拒絕交易為由,將中石化及中石化雲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中石化及中石化雲南分公司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將盈鼎公司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並賠償盈鼎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盈鼎公司在起訴中提到,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項目符合納入銷售體系法定條件,理由是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項目是在雲南省能源局立項,並經環評合格具備規模生產合格達標生物柴油示範企業的資質。且在2013年地方標準正式實施以後,雲南推廣生物柴油的條件已經完全具備。

  2.抗辯理由:無車輛損害性實驗報告,若開售是對用戶不負責

  中石化方面表示已將生物柴油納入了自己的銷售渠道。對於中石化沒有銷售盈鼎公司生物柴油的原因,中石化代理人稱,在訴訟之前,雖然盈鼎公司出示了關於生物柴油BD100的《檢驗報告》,但在沒有對車輛損害性實驗報告的情況下,銷售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是對車用燃料用戶不負責。

  中石化及中石化雲南公司代理人認為,在雲南,銷售成品油的企業有數百家,要與哪家企業合作,由盈鼎公司發出要約,但盈鼎公司沒有向中石化發出過交易的要約邀請。雙方沒有交易的要約邀請,也沒有交易條件。

  3.結果:法院按照雙方意願組織了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庭審過程中,被告方多次強調生物柴油在雲南不具備交易條件。就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法庭欲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告和被告當庭均表示願意接受法庭的調解。

  最後,雙方沒有在法庭上調解成功。法官當庭宣佈,由雙方當事人在庭後繼續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功擇日對本案進行宣判。

(二)“石油反壟斷第一案”二審[2]

  1.原告上訴理由:中石化拒售,索賠300萬

  盈鼎公司是雲南省內唯一一家生物柴油企業,經過多年研發,企業成功將地溝油變為可供使用的生物柴油,並通過環評合格。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符合納入銷售體系的法定條件。盈鼎公司從2008年開始投產,但一直未獲准進入被告的燃料銷售體系,造成了企業的停產和虧損。中石化一直拒絕銷售生物柴油產品,政府的紅頭文件也成為一紙空文。

  2.被告抗辯理由:未提供合格依據,缺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認為,其實他們早已將生物柴油納入銷售渠道。在訴訟之前,盈鼎公司並沒有向中石化及其雲南分公司提出完整的交易條件及請求,也未能提供該燃料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效依據;雲南省已確定昆明市作為試點城市,以全市公共交通車輛為封閉運行試點,但是尚未到全面推廣階段。更為重要的是,現在將生物柴油推廣到市場缺乏明確的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給出的理由是,第一,沒有把生物柴油和石化柴油混配在一起的工藝;第二,即使混配出來了,也沒有檢測設備,用於檢測混配後的柴油是否達標;第三,由於混配後的柴油需要特殊設備儲存,暫時沒有設備。中石化代理人說,由於沒有上級公司的許可,下屬公司不能自行調配和銷售生物柴油。同時,由於雲南生物柴油產品目前在原料供給和技術環節上不穩定等,存在市場風險,因此中石化雲南分公司一直拒絕銷售生物柴油產品。

  3.判決:30日內納入銷售,不支持原告索賠

  昆明市中院審理後認為,“中石化雲南分公司在雲南成品石油銷售市場所占的份額達到1/2,按照反壟斷法規定,可以推定其在雲南成品油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中石化作為石油銷售企業,在雲南省政府和雲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一直拒絕將原告生產的合格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關規定。被告對原告發出的交易請求長期不做正式回覆,不給原告交易談判的機會,屬於《反壟斷法》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由於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經濟損失,故法院未給予支持。

  據此,昆明中院12月8日判令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並駁回盈鼎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石油反壟斷第一案的行業影響[3]

  此次判決,讓多位生物柴油業內人士感到“影響積極”,也認為對行業自身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國內著名生物柴油專家、全國生物柴油行業協作組常務副主任寧守儉透露,國家能源局近期已發佈最新的生物柴油產業政策,其中對銷售責任也有明確規定,“這(此次判決)肯定會促進行業發展,也會促進行業規範。對企業的產品質量和產能也是考驗。

  實際上,以地溝油製作生物柴油在國內已發展多年,國家也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來確定生物柴油的合法地位和技術規範

  但在經過將近10年發展後,行業仍處於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產業升級困難階段;到目前,已有90%的涉足公司陷入停產或半停產的狀態,全國只有兩個城市在銷售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穩產”成為生物柴油公司最頭痛的問題之一,生產出來賣不出去更是讓這些公司有苦說不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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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周廷川.

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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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9.159.* 在 2015年1月4日 23:59 發表

此案政策與技術意義大於經濟意義

回複評論
222.174.58.* 在 2015年2月26日 08:07 發表

可以理解為壟斷行業的霸權主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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