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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反垄断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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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反垄断第一案

  用地沟油制成生物柴油没有销路,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在不少同行改行自救时,公开叫板中石化,以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2014年7月30日,昆明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这是云南首例反垄断案,也是全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1]2014年12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对盈鼎公司起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

石油反垄断第一案的历程

(一)“石油反垄断第一案”首次开审[1]

  1.诉请:中石化销售生物柴油

  从2007年建厂,盈鼎公司的主要营业项目是购买“地沟油”以后,通过技术手段,将“地沟油”制成生物柴油。但由于在云南,石油企业没有正式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盈鼎公司难以打开销路。

  2014年1月,盈鼎公司委托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陈维镖和陈泽两位律师,以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盈鼎公司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盈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盈鼎公司在起诉中提到,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项目符合纳入销售体系法定条件,理由是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项目是在云南省能源局立项,并经环评合格具备规模生产合格达标生物柴油示范企业的资质。且在2013年地方标准正式实施以后,云南推广生物柴油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2.抗辩理由:无车辆损害性实验报告,若开售是对用户不负责

  中石化方面表示已将生物柴油纳入了自己的销售渠道。对于中石化没有销售盈鼎公司生物柴油的原因,中石化代理人称,在诉讼之前,虽然盈鼎公司出示了关于生物柴油BD100的《检验报告》,但在没有对车辆损害性实验报告的情况下,销售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对车用燃料用户不负责。

  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公司代理人认为,在云南,销售成品油的企业有数百家,要与哪家企业合作,由盈鼎公司发出要约,但盈鼎公司没有向中石化发出过交易的要约邀请。双方没有交易的要约邀请,也没有交易条件。

  3.结果:法院按照双方意愿组织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多次强调生物柴油在云南不具备交易条件。就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法庭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和被告当庭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

  最后,双方没有在法庭上调解成功。法官当庭宣布,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后继续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功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二)“石油反垄断第一案”二审[2]

  1.原告上诉理由:中石化拒售,索赔300万

  盈鼎公司是云南省内唯一一家生物柴油企业,经过多年研发,企业成功将地沟油变为可供使用的生物柴油,并通过环评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盈鼎公司从2008年开始投产,但一直未获准进入被告的燃料销售体系,造成了企业的停产和亏损。中石化一直拒绝销售生物柴油产品,政府的红头文件也成为一纸空文。

  2.被告抗辩理由:未提供合格依据,缺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认为,其实他们早已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渠道。在诉讼之前,盈鼎公司并没有向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未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云南省已确定昆明市作为试点城市,以全市公共交通车辆为封闭运行试点,但是尚未到全面推广阶段。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将生物柴油推广到市场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给出的理由是,第一,没有把生物柴油和石化柴油混配在一起的工艺;第二,即使混配出来了,也没有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混配后的柴油是否达标;第三,由于混配后的柴油需要特殊设备储存,暂时没有设备。中石化代理人说,由于没有上级公司的许可,下属公司不能自行调配和销售生物柴油。同时,由于云南生物柴油产品目前在原料供给和技术环节上不稳定等,存在市场风险,因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直拒绝销售生物柴油产品。

  3.判决:30日内纳入销售,不支持原告索赔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1/2,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中石化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一直拒绝将原告生产的合格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故法院未给予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12月8日判令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驳回盈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石油反垄断第一案的行业影响[3]

  此次判决,让多位生物柴油业内人士感到“影响积极”,也认为对行业自身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著名生物柴油专家、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常务副主任宁守俭透露,国家能源局近期已发布最新的生物柴油产业政策,其中对销售责任也有明确规定,“这(此次判决)肯定会促进行业发展,也会促进行业规范。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产能也是考验。

  实际上,以地沟油制作生物柴油在国内已发展多年,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来确定生物柴油的合法地位和技术规范

  但在经过将近10年发展后,行业仍处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业升级困难阶段;到目前,已有90%的涉足公司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全国只有两个城市在销售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稳产”成为生物柴油公司最头痛的问题之一,生产出来卖不出去更是让这些公司有苦说不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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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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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9.159.* 在 2015年1月4日 23:59 发表

此案政策与技术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回复评论
222.174.58.* 在 2015年2月26日 08:07 发表

可以理解为垄断行业的霸权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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