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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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剝奪 (Relative Depri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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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剝奪最早由美國學者S.A.斯托弗(S.A.Stouffer)提出,其後經R.K.默頓(R.K.Merton)的發展,成為了一種關於群體行為的理論。它是指當人們將自己的處境與某種標準或某種參照物相比較而發現自己處於劣勢時所產生的受剝奪感,這種感覺會產生消極情緒,可以表現為憤怒、怨恨或不滿。簡單而言,相對剝奪是一種感覺,這感覺是我們有權享有但並不擁有。例如,某人看著鄰居家買了一輛新車,他認為他也能有這輛車。但實際他並不擁有。
默頓認為,當個人將自己的處境與其參照群體中的人相比較併發現自己處於劣勢時,就會覺得自己受到了剝奪。這種剝奪因人們不是與某一絕對的或永恆的標準相比,而是與某一變數相比,因此這種剝奪是相對的,這個變數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體,也可以是自己的過去。有時,即使某一群體本身的處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於其他參照群體的改善程度,相對剝奪感也會產生。相對喪失感會影響個人或群體的態度和行為,並可造成多種後果,其中包括壓抑、自卑,引起集體的暴力行動,甚至革命。
一般而言,相對剝奪感的產生需要有以下條件:當某個人或者群體
- 意識到自己不具有某種資源X
- 意識到他人/群體具有X
- 期望擁有X
- 同時這種期望是合理的。
在這種狀況下,個人或者群體就會有“相對剝奪感”。這種相對剝奪感往往產生於相對剝奪地位,後者指的是某一個人或社會群體與同一社會的其他成員或者群體相比較,所處的對有價資源占有較少或不占有的狀態。相對剝奪感則可能是介於相對剝奪地位與階層認知之間的一個中間變數。在我國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人們是否正在“淪入相對剝奪地位”,可以從兩個方面揭示:一是人們是否喪失了傳統社會條件下的既得利益;二是人們是否得到了期望得到的改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