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分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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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分配計劃(cash distribu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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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分配計劃又稱為安全付款計劃,用來確定合伙企業分期清償過穭每一次的現金分配情況。
現金分配計劃是分次清算時用於測算各合伙人分配順序並據以計算每次分配合伙企業資產時所採用的一種方式。由於安全付款表在每次分配時要編製一次,手續較為麻煩,而且它不能提供每一合伙人現金分配的順序及金額的信息,現金分配計劃可解決這些問題。
編製現金分配計劃,同樣需將合伙人的資本與他在合伙企業的債權合併起來,並預計所有潛在的損失和清算費用。
編製現金分配計劃的步驟如下:
(1)從清算前的合伙人資本餘額開始,確定將抵消某一合伙人資本餘額的最小資產變現損失;
(2)按照損益分配比例將可抵消的資產變現損失分配於各合伙人的資本賬戶;
(3)對仍擁有資本餘額的合伙人,再確定其可抵消的最小資產變現損失,並按損益分配比例分配於這些合法人;
(4)重覆第3步,一直到抵消所有合伙人的資本餘額;
(5)根據以上計算和分配的結果,列出現金分配計劃。
[例]ABC合伙企業正處在清算之中,A、B、C三個合伙人的損益分配比例為5:3:2,此時有關賬戶的餘額如表1所示。
表1 合伙企業有關賬戶餘額 單位:元
編製現金分配配計劃如下:
(1)計算出各合伙人負擔資產變現損失的潛在能力,如表2所示。
表2 各合伙人負擔資產變現損失的潛力
合伙人 合伙人資本餘額(元) 合伙損益分配比例(%) 可抵消的資產變現損失(元) A
B
C20 000
30 000
18 00050
30
2040 000(即20 000/50%)
100 000(即30 000/30%)
90 000(即18 000/20%)
由表2可看出,合伙人A可能抵消資產變現損失的潛力最低,當發生損失40 000元時,其資本賬戶餘額成為0,而超過40 000元時,則給其他合伙人帶來虧損。
(2)計算抵消最小資產變現損失後各合伙人的資本賬戶餘額,如表3所示
表3 抵消資產變現損失後合伙人資本餘額 單位元
項目 合伙人A 合伙人B 合伙人C 清算前資本餘額
抵消資產變現損失 40 000
抵消後資本餘額20 000
20 000
030 000
12 000
18 00018 000
8 000
10 000
(3)按同樣的原理計算出合伙人B與C負擔資產變現損失的潛在能力,如表4所示。
表4 合伙人B、C負擔資產變現損失的潛力
合伙人 合伙人資本餘額(元) 合伙損益分配比例(%) 可抵消的資產變現損失(元) B
C18 000
10 00060
4030 000
25 000
註:表中B合伙人損益分配比例為30%/(30%+20%)=60%
表4中數據表明,合伙人C可抵消資產變現損失的潛力低於合伙人B。
(4)計算抵消最小資產變現損失25 000元後的資本賬戶餘額,如表5所示。
表5 抵消資產變現損失後合伙人資本餘額 單位:元
項目 合伙人B 合伙人C 資本餘額
抵消資產變現損失 25 000
抵消後資本餘額18 000
15 000(即25 000*60%)
3 00010 000
10 000(即25 000*40%)
0
(5)編製現金分配計劃,如表6所示
表6 現金分配計劃表
項目 現金數額 現金受讓人 分配比例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35 000
3 000
25 000
40 000(或更多)債權人
合伙人B
合伙人B、C
合伙人A、B、C
100%
30%、20%
50%、30%、20%
從以上分配過程可以看出,由於事先考慮了可能發生的凈資產變現損失,因此分期分配清算是一種比較謹慎的方法,這種方法一方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現金不致閑置浪費,另一方面又使合伙人在分期清算時避免出現過早付款所引起的現金不足,即先分得現金後出現資本虧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