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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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損害責任是指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
1.物件損害責任承擔主體: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對物替代責任:物件損害責任是為物的損害負責的行為。
1.須有物件致害行為;
2.須有受害人的損害事實;
3.損害事實須與物件致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4.須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採推定方式)。
1.物件損害責任的賠償權利主體:受害人;
2.物件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主體:
(1)所有人;
(2)管理人;
(3)其他占有人:
A.依承包、租賃等法律行為經營、使用他人物件的,由約定的責任者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原則上由承包、租賃者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由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B.原則上其他占有人不對物件損害他人承擔賠償責任。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無過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除其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損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應當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3.第三人過錯;
4.受害人故意(免責)或者受害人過失(完全過失免責;雙方過錯實行過失相抵)。
物件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如下表:
物件損害責任 | 過錯推定原則 | 備註 |
---|---|---|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損害責任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責任主體:①所有人;②管理人;③使用人。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追償權規定 | |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 ①連帶責任主體:A.建設單位;B.施工單位。 |
②追償權的責任主體:其他責任人。 | ||
3.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 |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①責任性質:補償責任。 |
②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 ||
③免責事由:A.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B.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 ||
4.堆放物損害責任 |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①責任主體:有過錯(推定)的堆放人。 |
②免責事由:A.堆放人無過錯;B.不可抗力;C.第三人過錯或者受害人過錯。 | ||
5.公共道路障礙通行物損害責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①責任性質:物件損害責任、道路管理瑕疵責任;②責任形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按份責任處理;③責任主體:有關單位(無過錯責任、個人(過錯推定責任,享有追償權);④受害人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
6.林木損害責任 |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責任主體:所有人、管理人。 |
7.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 |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①責任主體: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②無過錯要件:A.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不可);B.證明盡到管理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