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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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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物件損害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是指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的特征

  物件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

  1.物件損害責任承擔主體: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對物替代責任:物件損害責任是為物的損害負責的行為。

物件損害責任構成要件

  1.須有物件致害行為;

  2.須有受害人的損害事實;

  3.損害事實須與物件致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4.須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採推定方式)。

物件損害責任的賠償法律關係

  1.物件損害責任的賠償權利主體:受害人;

  2.物件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主體:

  (1)所有人;

  (2)管理人;

  (3)其他占有人:

  A.依承包、租賃等法律行為經營、使用他人物件的,由約定的責任者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原則上由承包、租賃者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由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B.原則上其他占有人不對物件損害他人承擔賠償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無過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除其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損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應當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3.第三人過錯;

  4.受害人故意(免責)或者受害人過失(完全過失免責;雙方過錯實行過失相抵)。

物件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物件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如下表

物件損害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備註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損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主體:①所有人;②管理人;③使用人。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追償權規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①連帶責任主體:A.建設單位;B.施工單位。
②追償權的責任主體:其他責任人。
3.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①責任性質:補償責任。
②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③免責事由:A.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B.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堆放物損害責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①責任主體:有過錯(推定)的堆放人。
②免責事由:A.堆放人無過錯;B.不可抗力;C.第三人過錯或者受害人過錯。
5.公共道路障礙通行物損害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①責任性質:物件損害責任、道路管理瑕疵責任;②責任形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按份責任處理;③責任主體:有關單位(無過錯責任、個人(過錯推定責任,享有追償權);④受害人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6.林木損害責任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主體:所有人、管理人。
7.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①責任主體: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②無過錯要件:A.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不可);B.證明盡到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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