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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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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1.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对物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

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采推定方式)。

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1.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

  2.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

  (1)所有人;

  (2)管理人;

  (3)其他占有人:

  A.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用他人物件的,由约定的责任者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承包、租赁者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4.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表

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备注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主体:①所有人;②管理人;③使用人。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追偿权规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①连带责任主体: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②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
3.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①责任性质:补偿责任。
②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③免责事由:A.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B.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堆放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责任主体:有过错(推定)的堆放人。
②免责事由:A.堆放人无过错;B.不可抗力;C.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
5.公共道路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责任性质:物件损害责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②责任形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按份责任处理;③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无过错责任、个人(过错推定责任,享有追偿权);④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6.林木损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
7.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责任主体: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②无过错要件:A.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不可);B.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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