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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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標記(Copyright notice;copyright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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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標記是指作品及其複製品上刊印的表明該作品受版權保護的標記。其作用是向公眾昭示作品受版權保護,以資證明侵犯版權為故意行為而使之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許多國家並不以是否註明版權標記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表示該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有的國家則要求已發表的作品必須帶有一定的標記才能享有著作權,否則即視為進入公有領域,永遠喪失著作權。
中國傳統使用的版權標記為 “版權所有” 字樣。版權標記通常還須伴有關於作品版權情況的說明文字。例如《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版權標記由版權符號C即英文copyright(版權)一詞的首字母外加一個圓圈,版權標記須刊載在作品的顯著部位。圖書形式的作品有專頁刊載版權標記,稱版權頁。中國圖書版權頁還常常刊載作品的版次、印次、印數、定價以及發行人等。
根據《世界版權公約》的規定,國際上承認的版權標記由3部分組成:
一、符號C(即著作權英文Copyright一詞的縮寫字頭);
二、著作權所有人的姓名;
三、作品首次出版年份。
此外,有的國家著作權法還規定可用其他符號和文字表示,如“版權所有”、“COPR”,或“DR”(“保留版權”一詞的西班牙文縮寫)、“P”(錄音錄像製品上使用)等。版權標記應清晰可見,通常標於作品註目之處。
加註版權標記是國際期刊界管理版權的常規工作,比如美國的科技期刊上全部有版權標記。 我們在外國期刊上可以看到Copyright 1997 C by...,All right reserved等字樣。 有的期刊不使用Copyright(版權),而是使用Authorright(著作權)。版權標記已經沿用到電子版期刊。 比如,美國《科學》 雜誌網路版(Science Online)不僅在每一個文件中都註明版權屬於美國科學促進會(AAAS),而且指出,該站點上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材料、美術作品、相片、聲音和影像、電腦軟體等的版權都歸AAAS所有。
尼加拉瓜、美國等國家的版權制度更有要求在作品上加註版權標記的傳統。 依據尼加拉瓜版權法的規定,外國作品要受到保護必須加註版權標記。 美國版權法從一開始就把加註版權標記規定為作品獲得版權的前提,直至其1976年版權法雖然規定了部分“輓救條款”,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沒有加註版權標記的作品並不意味著版權的喪失,但是仍然認為加註版權標記是法定要求。為了加入《伯爾尼公約》 的需要,美國在1989年的《伯爾尼公約實施法》中把加註版權標記作為一種選擇性的規定,不再以出版物上有否版權標記當成取得版權的前提條件。 然而,美國版權法對加註版權標記採取了鼓勵的措施,其第四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如果作品上有版權標記,侵權者就不能主張無過錯責任,並且不能要求減輕實際的或法定的賠償金。
在作品上加註版權標記的意義不能低估,以免使作品在不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卻是《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中得不到保護。 而且,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個別參加了《世界版權公約》的國家,既沒有參加《伯爾尼公約》,也沒有加入WTO,對這些國家,加註版權標記仍然是獲得版權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