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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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标记(Copyright notice;copyright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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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标记是指作品及其复制品上刊印的表明该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标记。其作用是向公众昭示作品受版权保护,以资证明侵犯版权为故意行为而使之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许多国家并不以是否注明版权标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表示该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有的国家则要求已发表的作品必须带有一定的标记才能享有著作权,否则即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永远丧失著作权。
中国传统使用的版权标记为 “版权所有” 字样。版权标记通常还须伴有关于作品版权情况的说明文字。例如《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版权标记由版权符号C即英文copyright(版权)一词的首字母外加一个圆圈,版权标记须刊载在作品的显著部位。图书形式的作品有专页刊载版权标记,称版权页。中国图书版权页还常常刊载作品的版次、印次、印数、定价以及发行人等。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国际上承认的版权标记由3部分组成:
一、符号C(即著作权英文Copyright一词的缩写字头);
二、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
三、作品首次出版年份。
此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还规定可用其他符号和文字表示,如“版权所有”、“COPR”,或“DR”(“保留版权”一词的西班牙文缩写)、“P”(录音录像制品上使用)等。版权标记应清晰可见,通常标于作品注目之处。
加注版权标记是国际期刊界管理版权的常规工作,比如美国的科技期刊上全部有版权标记。 我们在外国期刊上可以看到Copyright 1997 C by...,All right reserved等字样。 有的期刊不使用Copyright(版权),而是使用Authorright(著作权)。版权标记已经沿用到电子版期刊。 比如,美国《科学》 杂志网络版(Science Online)不仅在每一个文件中都注明版权属于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而且指出,该站点上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材料、美术作品、相片、声音和影像、计算机软件等的版权都归AAAS所有。
尼加拉瓜、美国等国家的版权制度更有要求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传统。 依据尼加拉瓜版权法的规定,外国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加注版权标记。 美国版权法从一开始就把加注版权标记规定为作品获得版权的前提,直至其1976年版权法虽然规定了部分“挽救条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没有加注版权标记的作品并不意味着版权的丧失,但是仍然认为加注版权标记是法定要求。为了加入《伯尔尼公约》 的需要,美国在1989年的《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中把加注版权标记作为一种选择性的规定,不再以出版物上有否版权标记当成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 然而,美国版权法对加注版权标记采取了鼓励的措施,其第四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果作品上有版权标记,侵权者就不能主张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能要求减轻实际的或法定的赔偿金。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意义不能低估,以免使作品在不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却是《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中得不到保护。 而且,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个别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既没有参加《伯尔尼公约》,也没有加入WTO,对这些国家,加注版权标记仍然是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