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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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信托(Settlemen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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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信托亦稱“代理清收欠款”業務。是指信托機構受托對付款人拖欠的委托人款項進行清理、催付的一項信托業務。
清償信托—般有電函催付和派人催付兩種,
催款過程中採用約期付款和扣款兩種方法,約期付款是指債權債務雙方重新鑒定付款契約,信托機構監督付款人按契約規定的期限、數額進行付款的行為;
扣款清收是指對無理拒付款項者,為維護信用的有償性,結算紀律的嚴肅性,而對付款人進行扣收的行為。
在經辦中,委托應向受托入提交有關欠款資料作為清償的依據,由於拖欠款業務涉及到經濟往來雙方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因此,受托人只是催付,不承擔其它責任:對所付出的勞務,可根據清欠的金額、難易程度酌情收取一定費用。
辦理這項業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1)只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
(2)因交易糾紛新發生的拖欠款項不予受理。
(3)只受托辦理催收和轉帳手續,如在一定時期內催收不到,即解除委托,把有關憑證文件退還委托人,請委托人另行採取其他措施。
催收拖欠的方法,一般是運用聯行及同業關係向銀行或兄弟信托機構發送函電,請其協助催收;也可派員會同委托單位共同催收。至於是否可以結合清欠適當解決拖欠單位資金周轉不靈的問題,要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按信貸原則處理。信托部門在受理清欠業務時,委托單位首先交付業務費用(包括郵電費、旅差費等),不論欠款能否收回,已收業務費用概不退還(旅差費可以多退少補)。欠款收回後,再按實際收回金額收取手續費。此項手續費由委托單位負擔。收款、付款雙方的信托部門,按工作的繁簡合理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