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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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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Construction All Risks 或Foreign Construction All Risks)

目錄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概述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是保險公司涉外業務開辦的建築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或CAR。它是為了適應現代土木建築工程對危險保障的需要,從財產險中派生出來的一個新險種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對象

  該項保險的適用對象是外商投資外匯貸款等各種利用外資形式的建築工程以及中國對外承包工程、經援工程等。保險對象主要有各類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例如住宅、辦公樓、賓館、大型商業設施、娛樂中心、標準廠房、倉庫水利、橋梁、機場等。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個工程的整個工期。也就是說,是從工程預計動工之日或首批建築材料運抵工地之日起,到工程預計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工程驗收完畢先於保單列明的終止日,則驗收完畢時保險期限亦即終止。若工程延長,即在保單列明的終止日前工程尚未完工時,被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申請延長保險期,並按規定增交保險費。如果工程的某一部分先期驗收移交或投入使用,則對該部分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另外,在該項保險中,投保人還可加保保證期保險。一般工程完畢移交後,都有一個保證期限,在此期限內,如發現建築物質量上的問題,甚至造成嚴重事故,工程承包人根據合同要求應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加保保證期保險後,保險公司對在保證期內被保險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規定的保證期(保險保證期與工程合同保證期時間一致,一般為12個月)責任而對工程進行整修、改進、返工、試驗等工作時引起的事故而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

  該險種的保險金額包括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和對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兩部分。前者以工程完成時的總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包括運輸、關稅及其他各種相關費用等。由於大中型工程項目建設周期較長,在辦理保險時難以正確估價竣工時的實際造價,因此,投保時可先按合同造價或工程概算金額作為保險金額並計算保險費,待竣工後再按實際造價調整保額和保費。如總保額中包括建築用機器或設備,應另列保額並附清單。如總保額還包括其他承保項目應事先由投保雙方商定金額。第三者責任限額以工程期間保險公司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來體現,其高低視施工過程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最大危險程度,由投保雙方商定並據此計算保險費。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是按整個工程期計算的,因而沒有固定的費率表。也就是說,其費用的確定取決於工程總保額、工程周期、工程性質、工地周圍自然地理條件、承包方式或承包人及工程有關的資信、免賠額的高低、類似工程的賠付情況等等因素。建築用的機械設備的費率為年費率(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算),因其特點是流動性大、使用期短、且舊機器多、損耗大、小事故多,故費率水平較高。多,故費率水平較高。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與普通財產險的區別 [1]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與普通財產險比較,有以下幾點不同之處:

  (1)財產險有固定費率,建工險則沒有;

  (2)財產險保費以年費率計算,建工險保費通常是按工程期計收;

  (3)財產險每年期滿可以續保,建工險一般在工程完工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財產險在保險期內受損失財產的賠償金額一般按保單約定基本不變,建工險則自開工至完工,其可能發生的損失呈上升趨勢,也就是說,工程越接近完成,可能受損金額也越大。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與除外責任 [1]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採用列明除外責任的形式,即對工程在建造期間因遭受除保單列明的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如地震、暴雨、火災、洪災、凍災等)和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均負責賠償。

  該項保險條款列明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2)工程設計錯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3)原材料缺陷和工藝不善造成本身的損失為除外責任,但對因此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仍予負責;

  (4)自然磨損、氧化、鏽蝕所造成的損失,因是可預料的,它不屬保險責任範圍,與此相關的被保險人支付的正常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也不給予負責;

  (5)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而引起的物質損失及費用

  (6)被保險人在盤點物資當時發現的短缺,保險公司不予負責。但對盜竊引起的損失,則屬工程險責任範圍,被保險人在發現盜竊後必須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報公安部門立案追查;

  (7)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或造成的事故為除外責任,因為這些運輸工具是公共運輸用的,活動範圍不僅限於工地,責任不易控制;

  (8)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9)罰金及喪失合同造成的損失;

  (10)核污染;

  (11)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

  (12)保單列明的免賠額等都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另外,該險種可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所謂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及人員。但不包括被保險人及其他承包人所雇用的現場從事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工。保險公司負責的第三者責任,以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限,即只有在被保險人依法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才負責賠償。

參考文獻

  1. 1.0 1.1 沈樂 韓寶龍.實用保險手冊.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199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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