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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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算(Im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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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算是指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弗里德·希·弗賴赫·馮·維澤首先用到經濟學中來的名詞。這是一個法律名詞,這種類比是根據法律方法而來的。利用這種法律方法,法官把罪責或債務歸咎於一個或另一個犯罪的人或侵權者。派算是奧地利學派中心關註的,因為它的分析集中在於段一目的關係的性質和根據單個消費者的主觀評價與價值偏好對所生產的物品“派算”以價值的過程上。正如奧地利學派的奠基者卡爾·門格爾指出的,消費者對他們的滿足或目的的評價,把價值派算給消費品,即預期能滿足這些欲望的手段。並且,由丁生產資料只不過是消費品生產和銷售的手段,生產要素的價值因此決定於並且等於消費者對消費品的預期價位。簡單地講,價值被反“派算”給生產要素價格;香檳土地的地祖高,是因為消費者對香檳酒的估價高,而不是反過來。資源的“成本”,是過去的產品價值的反映。
門格爾和他的學生龐巴維克緊密結合了市場過程的實際,並且集中研究了價值派算,作為計算如果生產者被剝奪了一個單位的生產要素則會損失多少產品的過程。在另一方面,維澤假定每種生產要素的邊際價值可以很精確地計算出來;在這麼做的時候。他不合理地假設主觀價值可以相加和相乘,來得出一定數量商品的總價值。而由於它的自然主觀價值是序數偏好的表示,因此既不可以相加又不可以測度。
現代邊際生產率理淪基本上解決了這些問題,並且表明瞭產品的價值如何可以被反派算給生產要素。一個例外是現行的假設:可變比例的存在解決了要素定價問題,並且沒有給要素所有者之間的任意討價還價留下理論餘地。但是,更重要的解決方法取決於一種要素是完全專門用於一種商品的生產,還是相對不固定。即:可以用丁一種以上商品的生產。如果兩種要素
耳一種都是完全專門用於某既定產品的生產的,那麼即使它們的比例是可變的,除了通過任意的討價還價以外,仍然沒有一個原則使市場可以根據這個原則來確定它們的相對價格(密塞斯,1949年) 。當然,在實際中,這種純粹專門生產要素的存在,可及由此而討價還價的範圍,將是極端有限的。
另一個重要之點是,這種價值不能相加或相除,並且派算過程不是自動或準確地在抽象的“價值”領域里發生,而只是具體地並且通過試驗和摸索,在價格變化的實際市場過程中發生。換言之,雖然消費者可以估價消費品,並通過評價直接確定它們的價格,生產要素價格只是間接地通過市場價格和企業家的試驗與摸索來確定。這裡沒有直接、抽象或純粹的派算價值的過程。
派算的分析開始於被人們忽視的亞里士多德的著作《話題》。亞里士多德分析廠目的一手段關係,並指出:手段或“生產工具”必然從目的、對人有用的最終產品,以及“行動工具”中得出它們的價值。最終產品越合意,得出產品的手段將越值錢。亞里士多德通過說明如果增加商品A給已經合意的商品C將產生比增加商品B更合意的結果,則A比B將得到更高的估價,從而提出了邊際的題目。的確,他也提出了比龐巴維克更早的解釋,通過強調損失的價值差,而不是增加商品的價值差。如果A的損失被認為比B的損失更嚴重,則商品乃比商品B更值錢。儘管批評已經註意到,亞里士多德只是少量地應用他的分析到經濟領域,他的派算理論仍舊是對一般行動理論的重要貢獻。在一般行動理論中,經濟理論是高度發展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