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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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法定負責(leg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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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係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係和法律上的道義關係,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製裁性方式。
法律責任的特點在於:(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係而形成的責任關係,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後果的邏輯關係。(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或必須符合的標準,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判斷的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於違法主體。
2.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3.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4.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5.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存在於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係的特殊形式。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一)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聯繫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繫,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繫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二)免責
免責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責任,即不實際承擔法律責任。
免責的條件和方式可以分為: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
4.有效補救免責。即對於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採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5.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商所達成的免責,即所謂“私了”。
6.自助免責。自助免責是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
7.人道主義免責。在權利相對人沒有能力履行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或權利主體可以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責主體的法律責任。
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分為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懲罰,即法律製裁,是國家以法律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對責任主體的人身和精神實施製裁的責任方式。
補償,是國家以功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力或當事人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所造成損失的責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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