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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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減免(Legal Duty Reduction or 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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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減免是指《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所規定的給予進出口貨物的關稅減免。如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的貨物、物品,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口的原材料等。
進出口貨物屬於法定減免稅的,進出口人或代理人無需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徵稅人員可憑有關證明文件和報關單證按規定直接給予減免稅,海關對法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進行後續管理,也不作減免稅統計。
法定減免其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海關進出口稅則》中,並可進一步分為直接減免和酌定減免兩類。
- (1)直接免稅
直接減兔是根據稅法規定可以直接實施的減免。例如,下列貨物經海關審查無訛,可以免稅:①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②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③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④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此外,還有退貨的免稅問題,也屬於直接減免。它包括兩種情況:①因故退還的我國出口貨物,由原納稅主體申報進境,經海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徵進口關稅。但已征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②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由原納稅主體申報出境,經海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徵出口關稅。但原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 (2)酌情減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海關可以酌情減免關稅:①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②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③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 (3)特殊情況的減免
①暫時進出境的減免。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併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等,在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准予暫時免納關稅。
②特定地區和特定企業的減免。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三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以及其他依法給予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出口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減稅或免稅。
③國際條約規定的減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海關應當按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海關法》規定的法定減免有六種貨物、物品:
-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 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 法律規定減徵、免徵的其他貨物、物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