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運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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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運輸權(right of transportation between the 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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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運輸權又稱沿海貿易權,指一國國內沿海從事運輸貿易的權利。目前,許多國家通過立法,禁止懸掛外國旗的船舶在本國從事沿海運輸貿易而將沿海運輸權賦予本國船隊獨享。因為,沿海運輸權不僅牽涉國家的經濟利益,還關係到國家的主權和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一國的內河,沿海運輸屬於國內運輸,涉及到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國內港口之間的運輸專屬本國船舶經營。例如,美國法律規定,美國東海岸到美國阿拉斯加之間的運輸,雖然途經巴拿馬運河,也屬其沿海運輸,不允許外國船舶經營。法國、希臘、荷蘭、加拿大、西班牙、印度、義大利、德國等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海商法》第4條第1款規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但是”,是指法律、法規對某些懸掛中國國旗船舶從事我國沿海運輸仍可作出限制規定。例如,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陸運輸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准許,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陸運輸。”
《海商法》規定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我國沿海運輸,以保護我國的沿海運輸權。同時,這種不准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沿海運輸的規定又不是絕對的,在取得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後,也可以使用外國船舶從事沿海運輸。這一規定,可以使我國交通主管部門在必要時使用外國海運船舶,滿足我國沿海運輸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