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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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禁令是指在案件經過實質審理,對爭議問題進行充分調查之後,法庭認定被告侵權,作出判決時給予勝訴方的一種救濟,是針對專利權的剩餘保護期下達的,以禁止被告再次侵權。
根據衡平法原理,法院頒發永久禁令,必須符合“四要素檢驗標準”,即:
1.原告已經遭受了無法輓回的損害;
2.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對原告已經造成的損害;
3.在原告因侵權遭受的損失與被告因禁令遭受的損害之間進行權衡;
4.禁令的頒發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美國對於專利侵權的司法救濟主要有永久禁令和損害賠償兩種方式。永久禁令屬於“向前看”,是針對將來發生可能性較大的侵權行為頒發的,目的在於阻止尚未發生的損害,屬於衡平法範疇,是一種預防性的事前救濟;損害賠償屬於“向後看”,針對過去的侵權行為,要求被告對已經繪原告造成的,並且能夠用金錢來計算的損失進行賠償,屬於普通法範疇,是一種補救性的事後救濟。
永久禁令對原告來說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手段,它是在普通法無法發揮作用的情況下適用的一種救濟方式。之所以如此。源於普通法救濟與循平法救濟各自具有的特點。普通法不能適用於審判結束前的救濟,衡平法可以:普通法不能消除潛在的危險,衡平法可以;普通法以現在為救濟點,衡平法可以針對將來進行事前救濟。美國1819年專利法修改時,賦予聯邦法院權力“按照衡平法的程式和原則”頒發禁令。美國現行專利法明確規定了永久禁令:為了防止侵犯專利權所賦予的任何權利,依據衡平法原則,法院可以以自己認為合理的條件下達禁令。㈣法律條文使用的術語是“to prevenl the violation”。因此,永久禁令是在衡平法的框架下,針對未來有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頒發的,屬於事前救濟方式。依據衡平法原理,原告尋求禁令救濟,必須符合“四要素檢驗標準”。禁令的申請人必須證明:被告具有在將來進行侵權行為的可能性,而且不下達禁令將會使其無法獲得足額賠償,從而造成難以輓回的損失,即不能以金錢補償或以金錢標準衡量的損失。當事人遭受的損害能夠獲得損害賠償金的充分補償,法院將不會頒發禁令。只有通過普通法的損害賠償得不到充分救濟的當事人,才能獲得衡平法的禁令救濟。此外,在被告已經不再進行侵權行為時,也不能頒發永久禁令。給被告頒發永久禁令並不是因為他已經做了一件錯事。如果他所做的錯事不會繼續,普通法的損害賠償救濟是充分的,就不再需要頒發永久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