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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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禁令是指在案件经过实质审理,对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调查之后,法庭认定被告侵权,作出判决时给予胜诉方的一种救济,是针对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下达的,以禁止被告再次侵权。
根据衡平法原理,法院颁发永久禁令,必须符合“四要素检验标准”,即:
1.原告已经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2.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例如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对原告已经造成的损害;
3.在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与被告因禁令遭受的损害之间进行权衡;
4.禁令的颁发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司法救济主要有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两种方式。永久禁令属于“向前看”,是针对将来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侵权行为颁发的,目的在于阻止尚未发生的损害,属于衡平法范畴,是一种预防性的事前救济;损害赔偿属于“向后看”,针对过去的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对已经绘原告造成的,并且能够用金钱来计算的损失进行赔偿,属于普通法范畴,是一种补救性的事后救济。
永久禁令对原告来说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它是在普通法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救济方式。之所以如此。源于普通法救济与循平法救济各自具有的特点。普通法不能适用于审判结束前的救济,衡平法可以:普通法不能消除潜在的危险,衡平法可以;普通法以现在为救济点,衡平法可以针对将来进行事前救济。美国1819年专利法修改时,赋予联邦法院权力“按照衡平法的程序和原则”颁发禁令。美国现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永久禁令:为了防止侵犯专利权所赋予的任何权利,依据衡平法原则,法院可以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条件下达禁令。㈣法律条文使用的术语是“to prevenl the violation”。因此,永久禁令是在衡平法的框架下,针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颁发的,属于事前救济方式。依据衡平法原理,原告寻求禁令救济,必须符合“四要素检验标准”。禁令的申请人必须证明:被告具有在将来进行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而且不下达禁令将会使其无法获得足额赔偿,从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不能以金钱补偿或以金钱标准衡量的损失。当事人遭受的损害能够获得损害赔偿金的充分补偿,法院将不会颁发禁令。只有通过普通法的损害赔偿得不到充分救济的当事人,才能获得衡平法的禁令救济。此外,在被告已经不再进行侵权行为时,也不能颁发永久禁令。给被告颁发永久禁令并不是因为他已经做了一件错事。如果他所做的错事不会继续,普通法的损害赔偿救济是充分的,就不再需要颁发永久禁令。